小区凉亭、退休老人的微信群里,视同缴费年限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。不少企业退休老同志心里存着一个疑问:同样是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工龄,为什么有的企业职工核算视同缴费指数只有0.6,也就是60%,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大多能按照1.0也就是100%来计算。同样是早年参加工作,都为国家建设付出劳动,最后算出来的过渡性养老金却拉开不小差距。很多人会困惑这套核算规则到底合不合理,背后又是什么政策逻辑。今天结合国家养老保险改革的公开文件,客观梳理视同缴费年限的来龙去脉,讲清楚两类群体核算差异的由来,不制造群体对立,把制度设计、现实矛盾和改革的发展方向讲明白。 先搞懂基础概念: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想要看懂这个话题,首先要弄明白视同缴费年限到底是什么。 上世纪九十年代,国内逐步推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,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,职工的正式连续工龄,虽然个人和单位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,但国家承认这段工作经历,算作视同缴费年限,用来核算养老金待遇,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。 简单讲,视同缴费年限,就是没有实际交钱,但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。 企业职工这边,各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样,大多集中在1992到1996年之间,在当地建账之前的正式工龄,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。 机关事业单位这边,2014年10月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,改革之前在编人员的工作年限,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。 视同缴费年限只代表工龄长短,真正拉开待遇差距的,是视同缴费指数。这个指数可以理解为早年工龄的折算倍率,指数越高,同等视同年限核算出来的过渡性养老金就越高。 网上流传的“企退按60%、机事退按100%核算”,本质就是两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存在差异。这里要重点说明,并不是全国所有地区企业职工统一硬性按0.6计算。部分省份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,会和本人全部缴费年限的平均实际缴费指数挂钩。如果后期长期按最低基数缴费,平均缴费指数被拉低到0.6‑0.8区间,连带影响视同工龄的核算结果。而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,是按照职务、职级、职称单独核定,多数地区基准在1.0以上。 制度背景:两套核算规则是怎么形成的 2014年10月,国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,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养老并轨改革。改革的核心目标,就是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执行同一套养老保险制度,落实多缴多得、长缴多得的原则。 改革不能简单一刀切,为了实现平稳过渡,国家设置了“老人老办法、中人逐步过渡、新人新制度”的规则。 机关事业单位的“中人”,也就是改革前参加工作、改革之后退休的人员,改革前的工龄全部算作视同缴费年限。为了保证改革前后待遇不会出现断崖式下跌,国家允许各省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和职务职级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,根据岗位、级别、补贴标准核定指数,多数地区基准就设定在1.0以上。 再看企业职工的核算逻辑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落地时间更早,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,在不少省份是和本人全部缴费年限的平均实际缴费指数挂钩。 很多企业职工,在参加工作后期,受企业效益、个人选择影响,长期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,实际缴费指数常年维持在0.6。在计算平均指数的时候,早年视同工龄也会被一并拉低,出现视同工龄跟着按0.6左右折算的情况。 这里要分清关键一点:企业职工并不是国家政策明文规定视同就必须按60%计算,而是受后期实际缴费水平影响,平均指数被压低,间接带来的核算结果。 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,是改革时专门单独建立的一套核定体系,不跟后期实际缴费做平均稀释,所以普遍维持在1.0甚至更高水平。 两套核算逻辑,是养老保险分阶段改革过程当中形成的客观现实,并不是刻意的厚此薄彼。但现实结果摆在面前,同样的视同工作年限,因为指数不一样,过渡性养老金就会产生明显差距,这也是大量企业退休人员心里觉得不够公平的根源。 客观拆解矛盾:群众感受到的不公平从哪里来 不少企业退休老同志提出疑问:大家都是国家认可的工龄,没有实际缴费,为什么折算倍率不一样。这个疑问,在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相关建议提案当中也多次被提及。我们客观看待这里面的矛盾点。 第一,计划经济时期两套工资体系本身存在差别。 计划经济年代,机关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体系本身就有区别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、津贴补贴和岗位职级直接挂钩;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受企业经营效益影响,不同企业之间差距很大。 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,参照改革前的工资待遇水平设计,目的是平稳过渡,避免改革之后待遇大幅下滑。企业职工的视同指数绑定实际缴费水平,体现企业养老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。 第二,两套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并不相同。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之前,本身不缴纳养老保险,退休待遇由财政保障。2014年改革,是把原来单位保障模式,转变为社会化社会保险模式。设置独立的视同缴费指数,属于改革过渡性安排,用来保障改革平稳